交通事故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认定问题
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死者遗体残缺不全,多数粉碎。肇事司机超速行驶。交警据死亡现场图片指自行车占道;死者同事指她与死者在非机动车道骑车,一前一后行驶。死者有2002~2003年的准东基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内地农村户口,在阜康市城关镇头宫七队长期居住,头宫七队应该是农村,未办理过暂住证。死者在2008年死亡前在某电厂工作了十几天,早上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的。请问死者可否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
请各位告诉我怎样才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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