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指点迷津:我该如何提起上诉
我,辽宁省大连人,男性,今年五十三岁,有一个小我两岁的妹妹。我有一个儿子今年二十五岁,因为是四代单传,所以自小就极受我父母疼爱,随我的父母生活,一直没有分开过。我的母亲于2007年3月17日逝世(我的父亲已于2005年去世),因为事出突然,老人没有留下遗言。我父母遗有一处八十年代二室一厅55.71平米估价为34.2万元的房子一处,存款63171.54元(系银行卡,含有利息),同时单位给了丧葬补助费5000元,结算工资5300元,丧葬费13794元。其中补助费和工资款共计一万元以及银行卡均于4月7日(“三七”次日)被我的妹妹取走,出于对其的信任和对家事不必太认真的考虑,我并未让其留下收据(当时丧葬费还没有下来)。另我父母在世时,她因为买房而借了老人7万元,同样因为信任没让她打借条(后来这笔钱被我的母亲以给父亲买墓地的理由追回2万元,尚有5万元在其手中)。我父亲还有5000元债券在我妹妹手中。2007年5月16日,我的妹妹将我告上法庭,称要继承房产,但在起诉书中没提及任何现金存款。7月3日开庭时,她改了诉讼请求,称补助费和工资款以及丧葬费(丧葬费是她起诉当日才下来的)均在我处,她给老人出2万元买了墓地,要求我把这些钱全部返还给她。至于她拿走的1万元现金和借老人的钱一概否认。对取走的老人银行卡中的款,也只承认取了5万元。因为我没有想到她会否认所有的事情,甚至连在银行柜台的公开取款都不承认,因此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这样首次开庭没有任何结果。
回去后我开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整理证据。因为我的父母身体虚弱,常年有病,也经常住院治疗,多年来我是惟一的全程陪护者,我的妻子儿子也经常参与陪护照顾,但我的妹妹这么多年来没有一次照顾过老人。从老人的吃食到穿戴到各种家庭生活用品和家里的劳务,这么多年来也一直是由我、我的妻子和我的儿子供给和承担。我的母亲最后这次从住院到去世到办理丧事,所有的事情照例都是由我和妻子儿子处理的,所有的费用也都是我和我的儿子出的(医疗费近4000元,处理后事1万余元),我的妹妹没有拿出一分钱,(我父亲去世时她也同样如此)。这些,我都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包括证人(护工出庭作证)和证言(我父亲多年来的主治医生出示的)。我妹妹虽然在法庭上承认没有出钱,但只认可我出的医疗费和处理后事总计5000元。对于我妹妹取走的现金和从老人处借走的钱,举证时我提供了日记记录。至于银行卡内的存款,银行出示的对账单显示余额只剩下4分钱,其中5万元于2007年4月9日年在柜台取走,1.3万元于2007年4月10日在柜台取走, 余下的款项则分两次以刷卡的形式在家乐福超市消费(最后一笔是在首次开庭后用的)
据此,我也提出了我的诉讼请求,即1.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理应多分得财产。2.我的儿子自幼随祖父母生活(户口也一直在一起),并由他们抚养和承担所有的费用直至大学毕业。我的儿子毕业后就参加了工作,依然和老人朝夕相处,对老人照顾周到,也同样尽了对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且我父亲在1996年购买所住房改房的产权时,他和我母亲都是共同居住人(有房产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因此我儿子作为独立的第三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他有依法分得其祖父母遗产的权利。3.我的妹妹作为原告,不仅没有提供出任何可以证明其起诉理由的证据及其他任何相关证据,而且对取走的钱概不承认,就连银行出示了对帐单后也依然辩称这证明不了就是她取走的。4.应将我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在遗产中先予扣除。
我在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材料:《关于被告对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说明》、《关于某某(我儿子)有权分得其祖父母遗产的情况说明》、《关于原、被告父母家中现金及存款去向的说明》、《关于原、被告父母墓地购买经过的情况说明》、《关于原告从其父母处借款七万元的情况说明》,并附上了相关证据。
今天,我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看完以后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形容我的心情。法院的判决结果原文如下:“……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其子女均有平等继承权。关于原、被告诉辩所称的被继承人医疗、买墓地等费用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赡养义务的体现,且已发生,此系行为人自愿的,并非遗产,对此不予处理。对房屋、5000元的补助费、5300元工资、13794元的丧葬费、存款63171.54元作为遗产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某某(指我,以下同)辩称原告(我妹妹,以下同)曾借其父母70000元一节,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佐证,对此不予认定;对5000元的补助费、5300元工资被告某某虽称被原告取走,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应认定仍在被告某某处;关于原告诉称存款为50000元一节不实,应为63171.54元,此系原告故意隐匿遗产,应酌情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关于某某(我儿子)要求继承(注:判决书有误,他是要求分得,而不是继承)遗产一节,某某虽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其生活的事实不足以分配遗产,其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的房屋(价值人民币34.2万元)由被告继承,被告给付原告某某(我妹妹)房屋折价款17.10万元。二、某某(我母亲)的5000元补助费、5300元工资、13794元的丧葬费(以上款项在被告某某处)、人民币存款63171.54元(在原告某某处)由原告某某继承33171.54元,被告某某继承54094元。上述一、二所列款项相抵后,被告某某应给付原告某某人民币14.1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940元,由原告负担7600元,被告负担8340元。……”
这次没有开庭判决,只是由法官通知我和我儿子去法院取回判决书。我当时提出了上诉请求。只是我很茫然,因为我所提供的证据显然未起到丝毫的作用。我也不明白,为何赡养义务在继承法中应起的重要作用在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体现。同时判决中对首次开庭我妹妹即已认可的我父亲的5000元债券(在我妹妹手中)为何没有提及?……
我还有一些想补充的是,我的母亲曾要求我的妹妹同去办理把房子直接过户给她的孙子,但我妹妹称新身份证还没下来,等下来了再办。当然这也是没有证据的。但是,我却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父母的墓地是我买的,因为从选地到预定到交款都是由我和我的妻子儿子办理的,这些证据原本可用来证明老人的墓地由我出钱购买,作为给我增加争取利益的砝码(墓地款3.8万元),但我尽管向法庭出示了这些证据,同时也向法庭说明了这一切均是在我母亲委托下办的,钱也是老人出的,我不过是在老人钱不够的情况下补上了剩余的3000余元而已。而我之所以出示了这些证据,也是想向法庭证明买墓地的事情和我的妹妹半点关系都没有,反而她提出了2万元的买墓地钱,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她向我父母借款的事实。但此事同样被忽略。
在此我想通过网络请各方人士给我指点迷津,面对这样的判决,我该如何提出上诉?
同时我想知道,我所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法庭是否应该给我一个收据或证明之类的东西?主审法官让我把上诉状送到他那里,但我对他已经失去信任,我可以把上诉状直接递交到市中法吗?我是否有权看一下两次庭审的记录?
谢谢。
最佳回答
你好,该案根据相关证据来说,处理基本正确,对于丧葬费的处理不当,对于5000元债券未予处理不当,可以考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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