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就业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法有矛盾
学生读大四,毕业前与某公司、就读学校签订了就业的三方协议,规定:取得毕业证后去该公司就业,时限为两年,月薪2000元等条件;又规定不到两年中途离职,该学生赔两年工资作为违约金。按法规,正式就业时要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培训费与保密义务的除外)。请教律师:
该同学正式就业后,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三方协议中规定的两年工资总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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