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我在1996年时曾向(已逝的前妻的)妹夫借了一笔钱买房,因为前妻去世后我再婚又离婚,两次婚姻都生育子女,妹夫借钱给我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后这套房产归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承。因为当时没考虑太多,出于亲情关系就没有签下协议。现在妹夫认为口说无凭,为了避免以后财产分割时产生纠纷,要求我补签协议,而我也同意。请问在十多年后双方同意补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另外因为这套房产是我再婚时的婚前财产,且当时买的是单位的房改房,当时也把女方的工龄算在内,而且房产局的档案也有记录(现在去咨询说是要办理过户,必须经得女方的同意)但扣除工龄后的房款是我用借妹夫的钱来支付的,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才能按当时借款时的口头协议,把房产留给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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