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无辜解雇该怎么索赔
我于2007年9月在一家事业单位做零时工,单位与我没有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当时说试用3个月,2008年3月31日,负责人在没有事先通知我的情况下,以人员过多为由无故解雇我,说给半个月工资补偿。在这段工作时间内我没有任何过错,也完全胜任本职工作。我提出按照新劳动法规定要求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赔偿一个月工资,新劳动法实施后08年不到半年的按半年赔偿,半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解雇的,我也可以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3个月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补偿,2007年的5个月按照旧劳动法补偿一个月工资。共计5个半月工资。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合法吗?我应该这样做吗?
谢谢指点!
[[i] 本帖最后由 qwe123 于 2008-4-2 05:18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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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人员过多为由无故解雇你,你可以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6个月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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