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债务属不属于我们的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么
我和某某在外地认识、同居生子,本来打算在孩子没出生前补办手续,但由于他从我怀孕后期开始经常打我,我不想再跟他登记。在我跟他同居期间,我家人借30万给他做生意,2006年年末借款当时说2007年6月还款,他一直为还。借款当时他没写借条,2007年4月份时在我的要求下他给我家人补写了借条。
1、如果我家人追究这个债务,这个债务属不属于我们的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么?
2、由于当时这个钱是家人给我后,我又给他的,当时没写借条,后来补写借条了,如果他说他是被迫写的借条,能成立么?
3、我们现在不可能再登记结婚,孩子的户口问题我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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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非常简单,建议你委托律师这样可以最大、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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