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请教

司法 时间:2026-03-30 06:23:40 阅读:4282
您好!我是一名采购员;2005年9月份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开招聘采购员一职,公告岗位工资标准1960-2250(元/月),05年12月份我于另两名同事应聘上岗,试用期三个月过后公司未按公榜要求向我们支付岗位工资,仅发1820元/月至今,已经签过两次劳动合同,其间多次向公司协调未果.劳动合同上又没有写明工资数额.现在我合同已经到期,我应该怎样才能得到经济补偿.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momingzixun 于 2008-3-21 01:22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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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的大炮

自觉的羊

2026-03-30 06:23:40

满难的,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判定当初的告示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如果是前者,补发没有可能。要看文字怎么写。而且,你要证明当初发过这个告示,光有证人是不行的。 你的事情希望不大,没有操作性。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友好的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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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6:23:40

    满难的,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判定当初的告示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如果是前者,补发没有可能。要看文字怎么写。而且,你要证明当初发过这个告示,光有证人是不行的。你的事情希望不大,没有操作性。

  • 怡然的红酒
    回复
    2026-03-30 06:23:40

    最多只能补偿08年的,即补偿半个月工资;还满足条件才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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