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劳动合同

司法 时间:2026-03-30 04:43:10 阅读:9891
我于2005年9月应聘到一个公办小学教幼儿园,并签了一年的合同,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都没有签合同,至今还在该幼儿园,现在的工资是400元,社保金200元发到个人手中,全勤奖50元,平时的加班和其它福利待遇什么都没有,寒暑假也没有工资;现在该小学按劳社部发[2003]12号和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183号文件的规定和我们签一个非全日制的合同,从2008年2月17日起至2008年7月4日止,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为7.06元(并包含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每15天支付工资,不足15天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1.按《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这份合同有效合法么? 2.如果说合法,是否先该解聘后再聘呢?并补偿在该校3年工作时间的补偿金呢? 3.按重庆的标准,非全日制工每小时的工资为多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各该多少? 5.按《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能最大程度的享受到哪些待遇? 我们这里的公办幼儿园现在普遍都成在这个问题,谢谢律师的回复!!!

最佳回答

优秀的火

风中的羽毛

2026-03-30 04:43:10

可以起诉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