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适用于新劳动法还是老法
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与2007年12月到期,合同中规定有违约条款,之后公司并没有通知我续签劳动合同,至今我与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公司仍为我提供工资和保险,但这几天我想尽快离职,公司以我没有提前通知为由拒绝我的要求,否则要我赔偿。
请问:
1。我的情况适用于新法还是老法?
2。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3。我目前的情况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事实劳务关系?
谢谢!
最佳回答
公司在08年没有与你签合同,你可以从08年2月起要求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离职的话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否则如果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注意是赔偿损失,而不是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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