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期和医疗期的疑问
我是2004年11月1日进入上海一家外企工作,2007年4月6日开始休产假,4月18日生下女儿,产后因为身体虚弱,无法正常工作,就一直请病假在家休息。期间合同没有续签,是自动顺延的。最近接到公司的合同终止通知书,说我的合同到2006年4月6日自然终止,不再续签。
现在我比较有疑问的是:
1、按我的理解,哺乳期应该是产后一年,这一年内公司都不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的合同是不是要到2008年4月17日才到期?
2、象我这种长期病假的情况,公司在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否应该给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偿金?
3、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在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我入职的时候开始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4、2月24日我不慎被汽车撞伤,入院观察三天后出院,现在遵照医嘱在家休养(有医生证明),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公司是不是不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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