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补偿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18:16 阅读:2202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在私企工作的员工,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我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合理,下边我介绍一下我的现状. 我于2006年2月到达这家企业,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后再没续签.我所在公司的老板注册了二个公司,一家是房地产公司,一家是实业公司.我在他的实业公司上班.在2007年年底前他把他的实业公司注销了,但我们在2008年春节前还在原办公地址上班,07年12月份和08年1月份实业公司员工的工资都是以房地产公司的名誉发放的.在今年春节临放假时实业公司的领导告诉我说:"放假了,也不用值班,什么时候上班听电话通知.(他的意思是可能我们要被整编到地产公司)" 我的问题是:1.根据08年1月份下发工资的情况和他们并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法,能否说明到现在我和他们的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 2.从08年2月1日开始到现在我还在被放假,如果他们就这么不了了之了,不在找我,我有没有权力找他们索要这段时间的工资和补偿; 3.08年新的劳动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对我的情况是否实用; 4.我怎么做能维护我的合法权力.请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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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8:16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无奈的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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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8:16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朴实的荔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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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8:16

    还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索要工资和补偿金,尽快公司所在地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精明的糖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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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8:16

    可以的,尽快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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