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我想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06:36 阅读:7327
我在两年前的公司火灾中被烧伤,伤残鉴定等级为五级。工伤保险条例中,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都是本人的工资为基数的。可是我刚去上班一个月零五天,还没有发过工资,也还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领导对工资也只是大体口头说了一下,那么我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中的工资该怎么确定?有什么法律依据?另外我想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大家给参谋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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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傲的草莓

2026-03-30 03:06:36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精神损害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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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朴实的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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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6:36

    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精神损害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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