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的所有事项(包括产权居住、是否需要同住人到场签字才可作有效买卖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26:59 阅读:7707
家庭情况 继父 母亲 本人 弟弟 四人 房产:A:公房一套 B:私房一套过程:96年9月继父过世 96年10月 本人户口迁入A公房中。 97年12月家庭内部订有书面协议。如下: 根据母亲的意愿:一、公房A今后的所有事项(包括居住、使用、动迁安置等其他处理权)本人和弟弟共同享有一半权利。二、私房B在上述条件的保证下,今后的所有事项(包括产权居住、使用、动迁安置等其他处理权)归弟弟所有。三、以上两条中如有其中一条不能实施另一条也作无效论处。四、私房B如需公证:本协议作为公证明附件存档。 本协议作为家庭房屋事项的最后协议,永远有效。如有变动必须经过本人和弟弟两人共同同意。 下面是母亲,本人,弟弟还有另一证明人的四人签名。随后私房B去公证处公证,此协议当场作为附件已在公证处存档。 2000年1月公房A拆迁,当时户内只有我和母亲二人户口,作为户内的人员被安置,分到了C房。随后用继父和母亲两人的工龄买下了产权,产权人为母亲一人姓名。买下产权的钱也是由本人、弟弟、母亲三人平均分摊的。母亲和我的户口也随即迁入了C房中,户内户口就一直未变动过。 2007年下半年,B私房动迁我弟弟也分到了新房。但没想到的是前几天我得知母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C房已出售了,而且我的户口仍在C房中,下家现在迁不进去。母亲住在弟弟处,当我得知这一情况后打电话过去没想到他们连电话也不接也不告诉我新房的具体位置。 请问各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的房屋有效吗,杭州是否需要同住人到场签字才可作有效买卖?我该如何取证,诉讼的话有多少胜算?先谢各位了多谢!祝新年快乐!

最佳回答

听话的夕阳

坚定的洋葱

2026-03-31 20:26:59

房屋的买卖应当由产权人进行决定。

最新回答共有6条回答

  • 慈祥的未来
    回复
    2026-03-31 20:26:59

    房屋的买卖应当由产权人进行决定。

  • 眯眯眼的鲜花
    回复
    2026-03-31 20:26:59

    在操作中,确实产权人同意就可以卖房子了,但是,你在家庭协议中是有权利的,家庭协议也得到执行,各方认可,拆迁时,你也是安置对象,因此,你对售后公房是有权利的。各地对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规定不同,比如上海的94方案规定,售后公房的产权一律登记为一人,第二年这个规定就改了,上海法院规定,按照94方案登记产权的,具有购买资格的人都享有产权。因此,你对公房是享有权利的。这个案子,建议找当地律师仔细看证据,根据当地法律,争取一下,应该至少是有希望拿回一些利益的。

  • 怕孤单的裙子
    回复
    2026-03-31 20:26:59

    房屋的买卖应当由产权人进行决定。

  • 淡淡的红酒
    回复
    2026-03-31 20:26:59

    没有这样的规定。

  • 敏感的仙人掌
    回复
    2026-03-31 20:26:59

    当初买下这房时也用了继父的工龄,母亲擅自卖房是否有效?还有因为继父九六年就过世了,现在房屋属于单亲家庭,杭州是不是有条款当父母只有一方时如果卖房一定要户内人员签字到场一说?谢谢!

上一篇 公证离婚后,男方起诉要求判无效离婚,能成立吗

下一篇 我应该如何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