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延长试用期
我2007年11月6日进入现在单位工作,当时跟经理谈好的是试用期1个月。11月工资是25号结算,于是我拿到了20天的试用期工资。然后12月的工资应该是有10天试用期20天正式工资组成的。然而我却只拿到了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我后来找到经理,经理答应我发1月份工资的时候给我补上所差的金额。但是1月30号经理告诉我试用期到12月26号结束,比约定的一个月多出20天,我之前并不知道。然后,我表示不满意。“不要计较这点钱了,这点钱在我这里都不是钱,如果表现不好以后不加工资你的损失会更大”,经理这么跟我说。2月2日我找到经理,被告知补发工资不可能。
(我11月6号进入公司以来是口头约定,一直到1月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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