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出版的司法解释疑问
本人经营一家小型广告有限公司,免费向市民赠送了5000册《消费黄页》,但该刊没有去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进行审批。黄页与正常出版物不同的是,它是以广告经营为收入来源,免费赠阅,没有进行图书销售经营。
问题:
(1)该书是否属于新闻出版局管辖范围内的出版物?
(2)如果属于出版物,若没有刊号是否是非法出版物?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4)本案中的广告经营额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解释》中的“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中的“违法所得”?
(5)按照《解释》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本广告有限公司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本人作为公司法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写了一大堆,不知道说没说明白,烦请律师赐教
最佳回答
查看出版管理条例,我认为你的出版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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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1:29:31热心的服饰
回复查看出版管理条例,我认为你的出版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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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1:29:31痴情的小懒虫
回复倒!你的回答还不及我问的专业呢拜托,律师大人麻烦你专业一点,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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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1:29:31留胡子的皮带
回复1、按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图书报纸杂志均是定价销售,而我所出版的黄页属于免费赠阅。归于“图书”是否妥当?2、从网上查到一篇文章《从一场“黄页之争”看当代诉讼技巧》(可以自己百度一下),知道了当年联通黄页跟电信黄页在上海的一场诉讼。其中李海彦律师指出,“2000年颁布实施的《电信条例 》并未将电话号簿业务纳入电信业务分类中,从而根本否定了1995年《规定》创设的“电话号簿专营制度”所依赖的“号簿业务是电信基础业务”等一系列缘由。因此,《规定》与《电信条例》在电信业务范围的界定有出入。根据法理中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的效力原则,应遵照2000年的《电信条例》”李律师“考虑到95年的规定并未被相关法律明文废止,以此为突破口的抗辩强度略显不足”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抗辩强度不足是什么意思啊?难道仅凭这一点,联通就真的赢不了电信???借用这个案子,我也能得到一些创业的参考意义。希望各位律师不吝赐教。附:《从一场“黄页之争”看当代诉讼技巧》http://renda378038701。org/yianshuofa/yasf070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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