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支付违约金吗
我是07年7月19日与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和数额做具体规定。 08年1月7日我口头想人事主管提出离职意向,1月18日经人事主管要求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现在尚在上班,因公司已支付1月份的工资,意思是让我做到1月底,并表示以后的公司福利不会支付。因我是新入职员工,在9月3日至17日接受公司的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介绍,培训人为各部门领导和专职岗位负责人员,有笔记为证。
不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否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如果可以数额以什么为限?如果不可以并以扣留档案相要挟,我该如何应对 ?
紧急,渴求指导,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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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在2008。1。1开始自动失效。你无需支付违约金。单位不得以扣留档案相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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