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真伪之诉(盼复)

司法 时间:2026-03-30 00:42:41 阅读:5500
欠条真伪之诉 原告B某诉被告A某欠款纠纷案,诉至 D市人民法院。原告诉称:“被告修……村村通水泥路向我借款人民币50万元,…….要求给付此款。”被告A某辩称:“50万元的欠据不是我出据,我不能还此笔欠款。”由于诉辩各执一词,C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E司法鉴定所,对欠条上的签名作了鉴定,结论“《欠条》中的签名‘A’是A本人所签”。A某申请重新鉴定,D市人民法院以“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为由不予支持,认定“此欠条系被告所书写”,并以(2007)D民初字第965号判决,判令“被告A某偿还原告B某欠款 50万元及利息”,冻结了该项工程在D市财政局帐户上的资金82万元。A某依法上诉,同时申请对欠条签字重新鉴定,对欠条指纹补充鉴定(A某称从未触摸过该欠条),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对请求重新鉴定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并以(2007)C民三终字2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 鉴定程序问题 本案争讼的关键是欠条的真伪。本案是D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作为基层法院具有完全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其中包括委托司法鉴定权。本应由D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却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越级代行委托司法鉴定,其结果就会使鉴定结论在成为一审可以采信证据的同时,也成为二审可以采信的证据,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请求必然被排斥,其合法诉权被剥夺,二审防错纠错的功能亦无从谈起。 二、鉴定结论依据问题 1、A某从无横向签名习惯(习惯组合签名而不是横向签名)。 2、另一张4万元欠条(A某本人所写,有本人签名)有中保人,该50万元欠条(非本人所写,模仿签名)却无中保人,不合常理。 3、原告诉称是修路借款。自4月18日进工地,至5月8日(欠条日期),开工20天,无50万元的巨额现金支出的特别需要,B某在工程上的投资款也仅仅为:购搅拌机110,000万元、购白灰、柴油、支付运费等46,200元,合计156,200元,出据50 万元欠条无事实依据。 4、二审时,B某当庭陈述了欠条形成过程:A某曾多次借B某的钱,其中有20万的、10万的、5万的、6万的、还有些零碎的,因为欠条多了,不好保管,所以才合成一个。审判长问:“原欠条哪去了?”B某答:“还给A某了。”问:“签字习惯为什么改变了?”B某答:“他当时开玩笑说:作个尝试。”显然与起诉状所述的事实不一致(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4项“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该50万元欠条,如果是A某所写或由A某亲笔签名,上面必留有A某的指纹;A某称至今从未接触过该欠条,上面应该未留有A某的指纹。 三、事实认定问题 如果依据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也只能照抄吉E司法文鉴(2007)6W-14号鉴定书,认定为“《欠条》中的签名‘A’是A某本人所签”,但(2007)D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却认定“此欠条系被告所书写”。二审“维持原判”,同样维持了“此欠条系被告所书写”的事实认定。 四、法律适用问题 A在一审时要求重新鉴定,二审时要求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3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一审以“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为由不予支持,二审以“对请求重新鉴定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该条规定的四项条件没有“提供证据”一条)为由不予支持,是否适当?对于A某提出的指纹鉴定(辨别欠条真伪的关键)的请求,是否可以置之不理? 五、执行回转问题 如果通过鉴定辨明真伪,撤销原判,出现执行回转不能的情况,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六、涉嫌犯罪问题 如果欠条是伪造的,原告B某是否涉嫌犯罪?参与书写欠条、出证欠款事实的同伙,是否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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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一的白开水

野性的芒果

2026-03-30 00:42:41

鉴定程序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如果是伪造的,被告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查明对方是否有诈骗的故意。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凶狠的夏天
    回复
    2026-03-30 00:42:41

    鉴定程序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如果是伪造的,被告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查明对方是否有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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