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买受人达到了目的,是否还构成诈骗
甲(男)与乙(女)设计让甲将乙卖与丙(谎称乙是甲拐卖来的),等收到钱后乙再逃跑,二人共分收益。但后来乙觉得丙对其很好,且衣食无忧,便不想走了,遂放弃与甲商量的所得款,一直留了下来。
最终是丙达到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目的。请问甲乙是否构成诈骗罪,乙的自愿留下是不是意味着丙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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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立罪名的话,那对乙和丙的处罚有没有可能免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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