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给于被告礼金,金银的前提下于2006年12月27日在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司法 时间:2026-10-24 11:57:24 阅读:4401
原、被告在2006年1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在被告要求:原告给于被告礼金,金银的前提下于2006年12月27日在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直至现在从未在一起生活过),还将订婚项链典当,挥霍无度,不务正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请问:28000元礼金、订婚黄金项链(37.25克6519元)、白金18K钻戒(1085元)、白金18K戒指(309元),共计35913元。能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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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4 11:57:24

可以主张退还。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超级的小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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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1:57:24

    可以主张退还。

  • 结实的小土豆
    回复
    2026-10-24 11:57:24

    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http://www。148ah。cnQQ:291114715

  • 神勇的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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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1:57:24

    如果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共同生活,一在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彩礼可以考虑返还。————————————————————————怀化王勇霞律师电话13034867176 QQ417782573

  • 彪壮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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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1:57:24

    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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