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给于被告礼金,金银的前提下于2006年12月27日在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被告在2006年1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在被告要求:原告给于被告礼金,金银的前提下于2006年12月27日在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直至现在从未在一起生活过),还将订婚项链典当,挥霍无度,不务正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请问:28000元礼金、订婚黄金项链(37.25克6519元)、白金18K钻戒(1085元)、白金18K戒指(309元),共计35913元。能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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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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