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假日与产假连休的问题
老师,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是今年5月8号--11月7号休的产假,11月8号上班,5月1号--7号我是按正常休的法定假期,可是现在人事部说产假从5月1号开始算起,我11月8号来上班,等于是我休了6个月零7天,请问,人事部这样有法律依据吗?我认为应从8号开始算休产假,公司还需补给我5月1号到7号的工资,请问老师我说得有道理吗?
如果是从8号开始算,那我如何跟人事部说才具有说服力,能提供几条具体的依据吗?以便于我更好的争取我的权益?谢谢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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