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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此提个问题,希望得到大家的解答:
2005年6月,我所在的企业实行改制,刚好我这个有也到了退休年龄,在职时交纳了“三金”(社保金、医保金、失业金)退休后,我只能享受退休待遇,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当时我企业被另一企业收购,款项由国资委“妥善”保管,他们说:你领了补偿金,要等到55岁后,自己一次性买医保,这是根据哪一条法规?
劳动诉讼有效年限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2年前,我与新企业签订了2年承包“职工饭堂”,这样是否算特殊情况,可延长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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