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能拿回我该有的吗
2007年8月21,我应聘成为保险代理公司的销售内勤(前台出单员)。原本应征的是出纳工作,该公司认为销售内勤是各个工作岗位的实习基础。并称如应征的工作岗位不差人,则继续前台工作。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不签订任何合同。工资按22天计算为1000元加100元的午餐补助(合计1100),星期六及星期天为值班,无工资,加班也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培养的新人不断的离职,没有新的人手接班,星期六和星期天都少有休息。公司在新系统,财务忙不过来,我在出单的同时,还要做财务上的核对,经常加班到8点(公司5:30下班),公司没发加班工资。10、6-10、7上了两天班,公司说不能算加班,无加班费。2007年11月6日,公司以我性格不适合为由将我辞退,并除去了两天的工资(星期六和星期天)。
我想请问:1、星期六和星期天上班,是否有工资。
2、中午不休息,公司的下班点没及时下班,是否算加班?
3、国庆长假是不是前3天上班才算加班
请帮帮我!我能保障我的权益吗?如果可以,我该怎么做?谢谢!
最佳回答
1 应该有工资 ;
2 算加班;
3 不是,前三天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工资的300%支付,后四天属于双休日加班,可以用调休代替,或者支付工资的200%加班费;
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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