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需要“举证倒置”吗

司法 时间:2026-04-01 01:59:43 阅读:2238
我是一名成都某小区的普通业主。 我们查到一些电子文档资料,其中显示“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68%投票权的343名业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数493户,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数为48884)以书面形式签字表决参加了投票(有效票334份,废票9份,参加投票业主所代表的投票权数为28917),16名业主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协商。会议经投票表决,以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投票权2/3以上多数通过了《xx花园业主公约》和《xx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超过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多数选举xxx……15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由全体委员选举出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参加投票业主的权数总和才28917,只占到了全票权数48884的59%。即便按照《xx花园业主公约》中写明的“总建筑面积:44836.88平方米”计算,也不足64.5%。那么,怎么得出“三分之二多数”的结论的呢?难道是按业主数量计算的?的确,有效的334户占到了总户数493的67%,超过了三分之二。但是,《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因此,我们认为,这次选举“有效”是偷换投票概念后得出的。 请问,如果我们业主质疑业委会的合法资格, 1.这样的业委会是否应该丧失法律主体资格? 2.该电子文档可否作为有效证据? 3.如果要求举证,是否应采取“举证倒置”方式,由业委会来出示选举有效合法的相关证据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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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含羞草

害怕的蚂蚁

2026-04-01 01:59:43

可以主张其选举是无效的。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娇气的画板
    回复
    2026-04-01 01:59:43

    可以主张其选举是无效的。

  • 无心的棉花糖
    回复
    2026-04-01 01:59:43

    [quote]可以主张其选举是无效的。 [/quote]谢谢喻律师。再问一下,如何主张?是采取诉讼方式,还是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其备案的行政方式,还是不予认可其身份并直接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的方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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