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忙,急急急!
我们是广西德胜铝业公司的职工,今年50多,还差5年就到退休年龄,现在公司要跟我们终止合同,因为合同期到2008年9月,公司现在的方案是给予我们4年的违约金,每年是1000零200元,4年不到5000元,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不帮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公司这样的方案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我们要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请懂法的律师或者朋友帮帮忙,很急很急很急啊!
最佳回答
公司作法欠妥,不能认为支付了全部的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除非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和41条的规定发生重大经营性困难或其他有关情形,经过职工大会通过并备案,方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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