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对于合同的违约
本人与用功方签定的合同,中有明确表示“用工方每月补发30元医疗补助然后不代办医保”。 在工资单上是没有这项的补助项的,只有岗位工资,带扣的社保和失业金,我也就此事向公司领导提出质疑,得到的回答是:”岗位工资包含了这30元“。 请问这是否有违我们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我觉得这属于另项的补助不应该归入岗位工资,且因该在工资单中有单独的设立项,公司的这种做法属于违反了我们所签的劳动合同。
我这样的想法是有法可依的吗,到底是我站的住脚还是他们呢? 谢谢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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