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应对(劳动纠纷)
律师您好!
我在06年4月份入职这家公司的,在人力资源部任主管,经过一年多的努力,部门工作已步入正轨,但现在公司感觉我工资拿得高却已经没有可用了,就想着法子想挤兑我走,比如,从别部门调来同级别人员,说是协助我,实则是让我架空,有什么工作安排也不跟我说却跟下面人说,主管级会议也通知我下面的非主管级人员参加(以前不是这样的),在一些重要的资讯上也不让我知道了等等。从入职到现在,在公司老总的授意下,公司未与任何一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我。所以我想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算不算迫使我辞职,违不违法?我又该如何应对?如果造成我的离职,可不可以向公司索要补偿金的?另外,公司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六,每周六天制,但从来没有给过我们加班费。如果我离职,我还可不可以向公司追讨一年多时间来累计的加班费?
在里我还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既然公司是需要支付周六加班费的,但在加班费的计算上我又想到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每次发工资是以现金的形式,有工资条给员工看但看完后就必须在发工资现场马上交还给财务,然后领取工资签名表也是两份一个人要签两个名,但签名表上我们领取者只能看到前面的姓名,而之后的工资项目及数额栏目是用订书机订住的,我们看不到。现在我在想,公司有可能将我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分开两部分来发放,而这种做法对公司有利的是如遇到补偿时,就可以只按基本工资计算。比如,现在我的工资每月是3000元,工资条上是基本工资1500元、奖金1500元。那么我想问,如果公司解雇我,我要求支付补偿金和加班费,而公司只按基本工资计算补偿和加班工资,那我该怎么办呢?(本人现在还在职)
我现在该如何应对这种局面?是还继续做下去还是找理由辞职?还是等公司辞退我?(本人已经不想再呆下去了)如果离职,我该如何维权?
谢谢!
最佳回答
您好:
我是89年认定的工伤,治疗后一直在岗,95年后,工伤复发,时有反复。2002年安置富余人员单位与我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保留养老关系(当时不了解相关的法规,未做伤残鉴定)。03-06年间未领过任何经济补偿。由于病情逐年加重,2007年已申请鉴定为5级伤残。伤残津贴应按哪年的工资算? 03-06间的补偿该以什么标准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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