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2年2月6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我还能申诉吗

司法 时间:2026-03-30 00:50:39 阅读:6280
事由经过: 2005年3月下旬,我由用人单位上级公司调任用人单位,4月1日正式到岗,并就月工资按3500元标准双方协商一致,且于2005年4月份起由用人单位按此标准发放,一直到8月份。 2005年8月份,用人单位提出因企业经营状况原因,欲于2005年9月份起将我月工资由原协商一致的3500元减到2450元,并称待以后情况好转再予调整,同时要求我与之签订《补充协议》。遭我拒绝后则再无下文,直到我提出协议离职前,用人单位也没有明确告知我被拖欠的工资将不再发还,也没有明确告知与我原协商一致的3500元月工资标准被降低为2450元。 我2005年9月份工资被用人单位一直拖到2005年11月份发放,此时我才得知工资只发了2450元。由于工资迟发的情况经常发生,也由于我作为弱势的劳动者,希望稍假时日用人单位会按3500元标准发还差额,更不可能一遇到拖欠工资就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因此我此后始终在等待发放被拖欠工资,而非我怠于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于2006年2月份提出欲任命我到外地公司任职、且在上海市不再有岗位安排,并同意我考虑后答复。 我因家庭原因不能赴外地任职,于2006年3月初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按3500元标准支付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而用人单位为抵赖所拖欠的工资,不仅拒绝支付拖欠工资,并擅自以2450元为标准克扣我的离职补偿金。 为此,我当即表示抗议,并在2006年4月6日致函用人单位再次主张自己权利遭拒绝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17日提出劳动仲裁,6月19日裁定丧失时效而不予支持请求;于2006年7月5日提出诉讼,9月6日初审判决为丧失时效而不予支持请求;于2006年9月19日提出上诉,终审维持原判;于2007年1月份提出再审申请,2007年4月16日被驳回。 恳求帮助: 我因对初审判决、终审判决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表示异议。我恳请得到帮助: 1.我是否丧失时效?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自2005年9月份工资(11月份发放)未足额发放而被拖欠,我应当即在六十日内提出仲裁,否则为怠于主张权利而丧失时效胜诉权。 但我觉得:判决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是相悖的,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2年2月6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七)款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 2.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用人单位(按克扣后工资标准)向我支付了2006年3月份工资245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2450元,无证据证明应按(被克扣前的)3500元的标准支付。 但我觉得: 每月按3500元标准支付工资是申诉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已支付数月的事实,理应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申诉人在职期间(包括提出离职后),从未与用人单位就每月工资标准从3500元降低到2450元达成任何协议。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更没有对此作任何明确告知。 而2450元这一数额,是用人单位以企业经营状况为借口,单方面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的行为结果;当申诉人提出协议离职时,用人单位为抵赖并拒绝支付拖欠工资,而将申诉人的工资标准擅自从3500月降低为2450元,同时依此克扣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并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劳动发等相关法律的制约和制裁。 3.我该怎么办? 申诉的话,应该向哪级检察机关提出? 最近因搬家,不慎丢失很多东西,包括原来的判决资料,我还能申诉吗? 谢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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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夏天

踏实的金毛

2026-03-30 00: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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