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拖欠工资,解除合同,劳动仲裁相关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37:35 阅读:9825
就职山东德州民营企业,本人在2007年2月签订2年劳动合同.现今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 理由1:劳动合同明确标明:(每月15日之前发放工资,),可公司常年工资发放不准时,一般都拖后5~10天。本人手中拥有工资发放纪录。 理由2;公司常年规定周六上班,由于本人工资是效益工资,并且没有工资条,不知是否发给本人加班费.本人重来没有补假、调休。 提问: 1、本人是否可以因为理由1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2、如1日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后,2日能否马上离开公司,去其他的公司上班? 3、关于加班问题我是否可以申请补偿? 4、我想以以上理由提请仲裁,不知仲裁能否受理? 5、假如1日仲裁受理后,我能否2日去其他的公司马上上班? 6、如在辞职报告提交后30日内,公司没有明确是否批复。公司领导安排新的工作任务,我能否拒绝? 7、工资拖欠问题,我能否申请补偿金?2005年2月~2007年2月拖期、不准时发放工资共记21个月次,能否对此21个月都申请补偿金?还是有时效问题,只能申请最近一段时间的拖欠工资问题?多长时间有时效?? 8、合同有每年1000元违约金规定,依据以上理由我能否拒绝交付违约金2000元? 请各位法律工作者明确解答以上我的问题,谢谢了。

最佳回答

愉快的苗条

自然的薯片

2026-03-31 20:37:35

好急,请各位法律工作者帮忙解答。。。谢谢了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呆萌的小丸子
    回复
    2026-03-31 20:37:35

    好急,请各位法律工作者帮忙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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