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满自动续约的条款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43:56 阅读:7956
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刚刚毕业进公司的人,公司再给我的合同中有条款提到: 1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没有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动续约三年(注:这份合同签订期限也是三年) 。 请问这个条款是否有法律效益? 如果有,那么是否这份合同的所有条款都能对再后的三年有法律效应?在六年期满后是否该合同就自动终止了,再无任何法律效应了,如果六年后期满辞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且完成公司交接。如果不续签且继续留在公司,是否会造成事实合同关系; 如果该条款无效,是否可以在后三年当中随时离开而不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且完成交接手续。 另外还提到 2 乙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待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完成,做好各项交接工作,经甲方(用工单位)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我想请问”经甲方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终止合同”这句是否存在解释不清的地方,因为以前老板曾经故意拖着说没有交接好,不放人不给退工单,给劳动者按时进入下一家单位设置障碍。 如果遇到后,有什么法律条款或者办法可以快速提供解决办法?谢谢 3 关于劳动者向公司赔偿违约金数目:乙方赔偿违约金金额为乙方最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三倍,乙方如提前解除合同日期距合同期满在三个月之内,违约金数额可减至乙方最后一个月工资总收入的二倍。请问这个数额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是用工单位自己任意规定(据我了解,我们这有人合同的违约金为十倍)? 4 现在公司签合同时要求签保密协议:在解除合同后的贰年时间内,乙方须严格遵守保密条例竞业限制,如贰年内甲方确认乙方能严格遵守其签署的保密条例及劳动合同,维护好甲方公司利益的,甲方将一次性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还有一条:在合同期内及解除合同后的贰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相近的,构成竞争的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个人技术,商业活动和受聘工作。我想请问律师是否在以后离职后贰年内,原公司未付补偿金,我可以在不会泄漏原公司机密的情况下,跳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去? 5 最后想请问下,以上这些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是否可以造成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谢谢 最后先谢谢帮我回答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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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向的酒窝

彩色的冷风

2026-03-30 02:43:56

我补充一点:保密补偿金要是商量好可以一次性支付,可以要求劳动解除或终止后支付吗?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饱满的柠檬
    回复
    2026-03-30 02:43:56

    我补充一点:保密补偿金要是商量好可以一次性支付,可以要求劳动解除或终止后支付吗?

  • 魁梧的便当
    回复
    2026-03-30 02:43:56

    烦请律师帮我解决一下,特别是第一个问题,急盼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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