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房产转让纠纷
2002年7月,爸爸去世,按照农村的习俗办丧事。我家的前面是以前村里的医疗站,后由于停办所以空置着。但这幢房子已经卖给了村里的一位村民。后由于操作丧事的人失误,把爸爸的棺材起财到了原村医疗站前面的坦里。(也就是爸爸的棺材从家里抬出来后,在村医疗站前面的坦里停放了,然后才抬向墓地。)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我们两家发生纠纷。他们家提出把房产暂时转让给我们,假如五年之内,他们还想要的话,他们优先得到。到今年的7月17号,刚好五周年。但到了8月13号,他们提出来要回房产。如果我们不同意给他,因为已经过了期限。可以么? 附上当时双方签的协议
关于房产暂时转让协议
愿有方二根所买去村医疗站房屋,今由于特殊情况,今与方胜双方协商,决定暂时转让给方胜,价格是原价一万二千元,不计息。五年后,也就是订协议之日。2007年7月17号止,如方二根要收回房产优先属于方二根要,双方都不计息。如方二根决定不要此房屋,再由方胜自由出售。但事先方二根所买一年的利息二百二十元要付给方二根。此房屋自订协议之日起由方胜管理。双方各此协议一份,都不得翻悔。
此据
签证人:方有明 方二根 方宏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
说明:1.协议书中的方胜为我(方宏)的亲哥哥,因他在外工作,所以由我代签的。
2.当时协议签订后,我们就把12000元钱付给他们了,但他们没有写收条,而是把当初交钱给村里,村里给他们的收条给了我们。发票上面是方二根的名字。
3.这份协议由于是由不懂法律的人写的,所以不规范,也不严谨。于是真要打官司的话,会出现不可预知的问题。主要是:当初签协议的意思是说,如果五年内他们想要回的话,我们无条件给他,但五年后由我们处理。还有对协议中的这句话理解可能会产生歧义。“五年后,也就是订协议之日。2007年7月17号止,”他们可能会这样理解,就是五年内由我们决定,而五年后,则决定权属于他们。这样理解从法律的角度能站得住脚么?
4.房子五年来由我们管理,另外在农村没有房产证,只有建设土地使用证,我去查了,还是村里的名字,没有过户给他。也就是建设土地使用证上不是他的名字。
现在的争议是:他过了期限还想要回房子,而我们想自己要。
如果他上诉告我们,这份协议对我们有利么?我们该怎么办,是积极应诉,还是把房子让给他们,这样的话,我们确实有些难以接受。请法律界的朋友们在百忙中给小弟指点,不胜感激!再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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