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现在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再补偿劳动者一年的薪水,那在此日期之前有些什么规定
听说现在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离职时(满一年)应该再补偿劳动者一年的薪水,请问是否从2008年1月1日才实行,计算日期也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吗?那在此日期之前有些什么规定?怎么办理?盼函,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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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合同期未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职工在职时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比例是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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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5:48贤惠的绿草
回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合同期未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职工在职时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比例是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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