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一点问题咨询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46条只是规定了单位的赔偿方案)
我的合同是06年8月签的,合同期为2006-2009年,请问如果2008年1月1日后辞职的话,违约金是按所签合同及培训合同上的约定支付呢?还是按新劳动法上的规定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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