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无效对方专利

司法 时间:2026-05-29 22:55:01 阅读:5982
我想无效对方专利。在我国,网上公开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其证明力有多大,在取证时作个公证是不是好点?此证据能否使对方专利丧失新颖性?有点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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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贴的蜡烛

健忘的时光

2026-05-29 22:55:01

你讲的太笼统, 不具体,要有针对性的具体操作每件事情, 就要一步步按照程序走。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 狂野的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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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22:55:01

    你讲的太笼统, 不具体,要有针对性的具体操作每件事情, 就要一步步按照程序走。

  • 烂漫的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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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22:55:01

    朋友: 您好!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1 出版物公开2 使用公开3 以其他方式公开以互联网形式的公开是一种新的公开方式,属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具体形式之一。进行相关的公证很有必要!

  • 强健的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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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22:55:01

    网上的内容,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但还需要证明该内容的发表日早于对方专利的申请日。只要公开了,就可以作为否定对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公证,我认为有必要,以防止该网页内容被删除。

  • 沉静的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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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22:55:01

    公正当然比较好.周兴芳律师

  • 自由的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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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22:55:01

    如果一些技术在网上已经公开,那么我收集的网上信息可否作为证据来无效对方的专利?网上收集的信息能不能作为证据,我国的法律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 兴奋的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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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22:55:01

    对了,是从新颖性方面无效对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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