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当时还未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西北**科技大学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在2007年3月15日应聘到**国际会展酒店,从事销售工作,主要负责为酒店开拓西安市场。试用期三个月,当时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压力较大,于6月6日向提出口头辞职,当时主管口头同意,并未提出其他异议。我于6月8日到单位办理辞职手续,要求支付5月份工资500元,及4-5月份垫付的交通费,餐费和电话费等共计1800元,主管以工期短,未给酒店带来效益为由拒绝支付。并伙同其他员工诬陷我变卖酒店宣传页,要我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口头威胁说要通报我得学校让我不能顺利拿到毕业证。还威胁说以后不管我到哪个单位工作,都要揭我所谓的短处,叫我呆不下去。现在我很苦闷,没想到刚一进入社会就陷入这样的陷阱之中,求求大家给我出出主意,想想办法,通过法律途径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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