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撤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2005年年初,李A因移民迁建在某花园小区安置得到一套85平方米的房屋,李A不想要该安置房屋,便于2005年1月18日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在自己的安置房以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安置房屋转让给倪C,并签订了一份住宅房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过户费用由购房人倪C承担,并约定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转让双方均履行了协议上约定的支付房款及交付房屋的义务,2006年1月,该安置房屋建A后交付给购房人倪C使用居住,买卖双方一直无任何纠纷.该房屋于2006年4月14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卖房人撤迁户李A一人名下.2007年5月,因房屋价格猛涨,卖房人李A的儿子李B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父亲李A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倪C,已经侵犯他作为共有人的利益,要求确认其父李A与倪C于2005年1月18日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但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李A一人,没有其他共有人,李A的儿子李B也不是共有人!
我想请问的是,2005年1月18日,房屋所有权人李A与倪C签订的住宅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律依据?谢谢!
最佳回答
根据现在物权法的规定(呵呵,可是要10月1日后才生效的),合同应当有效,而且双方已经切实履行了合同内容,只是产权证尚未变更。倪明应当变更过户手续到自己名下,如果需要李成的协助,应要求李成予以协助。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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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9:16机智的画板
回复根据现在物权法的规定(呵呵,可是要10月1日后才生效的),合同应当有效,而且双方已经切实履行了合同内容,只是产权证尚未变更。倪明应当变更过户手续到自己名下,如果需要李成的协助,应要求李成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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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9:16哭泣的月饼
回复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出卖方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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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9:16孝顺的长颈鹿
回复我想咨询的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该住宅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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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9:16俊逸的月饼
回复我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买卖协议也只有在相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才生效。而当事人约定生效的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协议虽符合成立要件,但由于没有进行登记所以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并没有发生转移。但该协议虽为生效,但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受让方可要求买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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