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把台阶所拆的土垫于路中央,水泥块扔到巷口,在不在执行人员的管辖范围内.

司法 时间:2026-08-23 16:28:43 阅读:5354
原告三户与被告在同巷居住,被告住在巷口在2005年10月,在自己宅基西墙外建台阶及小房,侵占了巷内通道,影响了通行和水路的畅通.在06年一月忻府区法院判决被告在15日内拆除所建的台阶及小房,拒不拆除,后原告于06年7月申请到执行厅后,执行人员让自行拆除,被告把台阶所拆的土垫于路中央,水泥块扔到巷口,更影响巷内住户的水路和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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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16:28:43

对方应当依法进行拆除,排除对其他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