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做财产公证,以后再离婚,可以吗
我和我老公在婚后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按揭贷款是以我的名义贷的。
现在我们感情出了问题,已经分居,但尚未离婚,我们现在达成协议,打算先将财产做个公证。
我们打算,我支付给他一笔钱,然后房子公证归我,去产权交易中心将他的名字从产证上去掉。
先请律师起草财产协议,然后去公证处公证,我付钱,然后去产权交易中心去掉他的名字 等财产处理好了,以后再离婚。
请问这样做对么?流程有问题么?可以很好的保护双方的权益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如果将来他不同意离婚,我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是否会没有异议?
或者,如果财产协议公证好了,我也付了一部分钱,但是房子尚未变更产权,他反悔了,那房子还是我一个人的还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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