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工身份的老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00:43 阅读:8317
我于1987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按当时的说法叫做固定工吧。后来单位变成集团公司,以前的部门改制成许多子公司,我先后与3家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实也就是在集团内部调动)。以前有个文件,大概说法是固定工身份在单位发生改制、辞退甚至辞职,身份发生变化时可以领取补偿,补偿金额是(每月工资额X工龄)。我现在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在由于觉得单位工作不适合,想离开。但是怕主动辞职会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单位一般不主动辞退中长期员工,而是采取所谓“内部待业”的办法,只发基本工资,然后让呆不下去的员工自己辞职)。我想问得问题是: 1)现在固定工身份问题是否在政策上还有效? 2)如果有,我在同一个单位的不同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是不是早就不存在身份变换的问题? 3)如果固定工身份在政策上还是有效的,单位辞退我是不是要赔偿,怎么赔?如果我自己辞职呢,是否就不赔了? 4)目前我在单位工资水平较高,如何避免单位通过降低收入来“逼迫”自己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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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鲜花

甜蜜的花卷

2026-03-30 03:00:43

现在已没有固定工的称谓。如果单位降低你的收入你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成就的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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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0:43

    现在已没有固定工的称谓。如果单位降低你的收入你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 缥缈的衬衫
    回复
    2026-03-30 03:00:43

    谢谢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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