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去世,房产纠纷
我的继母和父亲有一处房产在武汉市台北路,房产证件齐全,是父亲单位的福利分房,房子是94年买下来的,父亲和继母是25年前再婚的,继母有两个女儿,和我父亲无血缘关系,她离婚后两个女儿判给男方抚养,父亲有一儿(就是我)一女和继母无血缘关系.2006年12月底继母去世,她的两个女儿说她们和我以及我的亲姐姐共四人对这个房产有一半的继承权,要求分出四分之一的房产给她们,请问您她们的说法对吗,对或不对的依据又是什么?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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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你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母对此有一半的权利,这一半的权利即是继母的遗产。继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你父亲、继母的两个亲生女儿,继母如果和你们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你和你亲姐姐也包括,平分继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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