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按合同履行,怎么办
2004年,国家在我的渔场周边设立了保护区,保护区管理局要廉价收购我的渔场作为公益性增殖放流场站。经过协商,保护局以成本折旧价购得我的渔场,并与我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我夫妻二人作为增殖站工作人员,并承诺给我夫妻二人安排入事业编制。从2005年到2006年,均未给我夫妻二人入编。现将合同部分内容抄录如下:
甲方:保护局
乙方:×××(个人)
甲方聘用×××为增殖场副站长(长期聘用),在2005年度负责增殖站的经营管理工作,完成工作职责,上交经济指标。聘用期间工资为1300元
×××(我妻)为增殖站工作人员(长期聘用),完成工作职责,聘用期间工资为700元。
若救助中心编制下来,甲方优先安排乙方。
以后年度,同等承包条件,乙方有优先承包权。若乙方不承包,甲方不能无故解聘乙方,要安排乙方工作,但乙方考核不称职,甲方有权解聘乙方。聘用期间要按规定给予乙方交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交纳期为15年。乙方若被解聘,甲方按解聘当年的社险标准补偿乙方剩余年限的“三险”。
现在要以高承包价让我夫妻承包该场站,否则就将我二人分别派往条件更艰苦的深山独自看山。要说明的是该保护局没有付清渔场的收购款,并已超过合同规定的2006年10月付清全款截至日期。去年一年的工资也拖欠至今没给。保护局称,如果我们不去看山,就可以辞职不干。我们有孩子上学,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我了解了一下,当地的三险用人单位缴纳30%,个人缴纳10%,但是保护局却说按“60%,10%,300%”的标准,取60%的标准缴纳,即每年补偿1600元。
我想问的是,我要求入编还有可能实现吗?按照合同规定这个社会保险补偿标准是不是应该按照我的工资额×30%计算,甲方是否应该缴纳30%+10%(即,按照合同语言,单位是否应该将个人缴纳的部分也交齐)?甲方没有给我入编,是否应该给我一定的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解决,还应该走什么途径?还有更好的建议吗?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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