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正式工合同,说一下就走,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2006年7月10日进入苏州A公司,A公司是一家以人才外派为主的软件公司,当时,我是刚从一个培训机构出来,所以和A签的是实习协议,规定实习期3个月(没工资),后试用期3个月,再转正。8月,被派到上海C上班,后来知道是A和上海B合作,以上海B的名义到上海C工作的。2007年1月底,B方面找我谈话,问我愿不愿和B签合同,工作仍是派驻上海C,我是愿意去的,但是A不愿意让我走的,B提出从A把我买入,经过他们谈判,没有成功。其间,本应2007年1月10日签正式工合同,A一直没找我签,B和他谈判之后,他才找我签,我没有答应。 今天,B和我谈,让我10号领了工资后,直接和A报辞职,然后,和B签。 我如果和A说一下就走,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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