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

司法 时间:2026-05-29 23:12:41 阅读:940
本人劳动合同于2007年2月10日到期,厂方于2月9日出据了不与续约通知单,且于10日已办好相关出厂手续,但此时我正处于哺乳期(2006年8月8日至2007年8月8日),并未获任何补偿。本人向当地劳动站投诉,经协商要求于2007年2月23日回厂上班。 劳动站解释此不续约通知单只是针对2007年2月1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此解释是否合理?本人是否可以拒绝回厂上班,但要求赔偿?

最佳回答

懵懂的酒窝

称心的电灯胆

2026-05-29 23:12:41

劳动站解释此不续约通知单只是针对2007年2月1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此解释不合理。经协商要求于2007年2月23日回厂上班。你已经同意了,就应该执行。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坦率的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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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23:12:41

    劳动站解释此不续约通知单只是针对2007年2月1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此解释不合理。经协商要求于2007年2月23日回厂上班。你已经同意了,就应该执行。

  • 心灵美的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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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23:12:41

    可以这样解释,现在你处于哺育期,劳动合同顺延,哺育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 强健的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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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23:12:41

    关键是公司有没有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你手上有什么证据。建议你找律师咨询。否则你不回去上班,就是你主动要辞职了。广州律师1372401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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