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
本人劳动合同于2007年2月10日到期,厂方于2月9日出据了不与续约通知单,且于10日已办好相关出厂手续,但此时我正处于哺乳期(2006年8月8日至2007年8月8日),并未获任何补偿。本人向当地劳动站投诉,经协商要求于2007年2月23日回厂上班。
劳动站解释此不续约通知单只是针对2007年2月1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此解释是否合理?本人是否可以拒绝回厂上班,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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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站解释此不续约通知单只是针对2007年2月1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此解释不合理。经协商要求于2007年2月23日回厂上班。你已经同意了,就应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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