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麽做比較妥当
我于2007年1月31日与总公司老板吵架,老板通知我所在的分厂不要我上班(我们公司叫停工,不发工资),電腦主机也搬至总公司。2月1日我沒上班,因为我也不想难为分厂的厂长。2月2日我见沒人拦,就上班打卡了。时至今日電腦主机也沒还回,今日老板又通知停工,厂长传达了这个通知,下午下班我就沒有打卡。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公司既不處理,也不准上班,我该怎麽做比较妥当?如果年后上班,还不准許上班,我手上又沒有书面证据,勞動仲裁会采信我的陈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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