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满,单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吗
我于是03年3月到现在的单位工作,直到05年,其中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06年单位没和我签合同,07年1月初,单位要我补签06年的合同,我以劳动合同不存在补签为由拒签;后07年1月29日单位要我签07年1-3月的劳动合同,我提出以往都是一年一签,为什么现在是签三个月呢?三个月我不同意签,如果是一年我签。后单位出个公告:内容是:如果你不签此份劳动合同,后果自负;我也写了个书面说明给管人事的,她拒收。没办法,我也帖在了公告栏。2月1日,单位出了个通知,内容是:3月25日我哺乳期满,3月26日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赔偿经济补偿金。
对解除劳动合同我没有异议,请问我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吗?单位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我,我有权要求单位在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额外补多50%的经济补偿金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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