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违约金的赔付天数
我与06年购买了一处期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开发商承诺与06年12月28日交房,如期不能交房将按天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是已书面收房通知时间为准。开发商与06年12月28日前向广大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可以收房,但当我们前去收房时发现开发商根本不具备交房资格(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均未取得)。此后,广大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上开发商承诺以第二次的收房通知为准(没说书面还是电话)该书面协议有开发商加盖的公章。如今开发商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表上的最后一个章的日期是2007年01月19日。开发商已经开始已电话通知的方式陆续通知业主收房。
我想请问
1、因为第一次的收房通知发出时,开发商还不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在后来的加盖公章的协议中同意以第二次收房通知为准,那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认定第一份书面通知无效?
2、如果可以认定第一份书面通知无效,按照之前的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是已书面收房通知时间为准)那业主是不是有权要求开发商重新出具一份有法律效率的收房通知呢?那么开发商现在的电话通知应该是不具备法律效率的呢?
3、如何认定缴纳违约金的天数?是不是应该以开发商正式发出的第二封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呢?还是以竣工备案表上最后一个章的时间呢?
期待着大家的帮助,非常感谢!!
最佳回答
谢谢二位的答复
那您的意思是不是就是说 第一次的书面通知是没有效率的,开发商必须重新发出第二份书面通知
然后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 是以第二份书面通知的发出时间来计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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