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律师代理费应按25万标的还是按防盗门标的收费
05年4月,我在南京市买了一套二手房(25万),出现纠纷,我就打了一场房产官司,作为原告我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防盗门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以经济赔偿案给予立案,并收取50元立案费。而后,被告侵占我房子,我又增加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房产。同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10日内修复房门。
一审期间,我聘请一南京市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付出一万元的代理费,并签下合同。
请教问题:1 律师代理费应按25万标的还是按防盗门标的收费
2 如果一万元的代理费超出收费标准,我能要回多出的部分吗?(因为我已签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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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1000元以下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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