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否应该得到房产证?
案情详细描述: 1994年,原告甲方因拖欠我父亲乙方的5+1.6万元债务,无力偿还,因而商议如下合同: 1.甲方居住东台城镇的房屋急待修建,由乙方负责.一切费用、建造均由乙方承担。 2.新建房分为两部分,甲方与乙方各得一半。 3.乙方所得的地皮与甲方所欠债务、建房费用、建房代理费用抵消。 4.自此,双方互不相欠。村里、市里任何大小事,乙方作为单独一户均与甲方平担责任。 5.房屋建好后,双方均未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并获取房产证。但甲方持有房屋建筑权。 双方相安为邻十三年后的今天,甲方突然通过关系,在未依法测量的情况下,获得房产证,并一纸诉状将乙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乙方判决出局,离开所得房屋。当初甲方的欠条还在。2007年1月12日,将首次开庭,急待法律援助!!! 请问:乙方是否应该搬出房屋?双方各应得到什么结果? 感恩戴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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