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份证丢失后的纠纷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5-29 04:28:47 阅读:743
本人于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晚被人偷走钱包,内有身份证,案发当晚已到派出所立案录口供,并声明身份证丢失。后由于是周末和时间关系没有即使到公安局办理身份证遗失登记,于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早上才去办理挂失。后来想想我担心自己在丢失中那四天里没有及时挂失,怕别人用我的身份证办理其他业务,产生纠纷,我想请问律师,我在当晚报案的记录中提到身份证遗失对以后产生的纠纷有保护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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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苦的服饰

怕孤独的果汁

2026-05-29 04:28:47

别人冒用你的身份证办理相关业务是一种违法行为,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i] 本帖最后由 李中山律师 于 2006-11-22 04:39 PM 编辑 [/i]]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疯狂的金针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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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04:28:47

    别人冒用你的身份证办理相关业务是一种违法行为,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i] 本帖最后由 李中山律师 于 2006-11-22 04:39 PM 编辑 [/i]]

  • 等待的过客
    回复
    2026-05-29 04:28:47

    你已经申请挂失,不用担心。

  • 执着的世界
    回复
    2026-05-29 04:28:47

    最好还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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