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交房而退房的问题
:) 律师您好,我于2005年8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商铺,总价22万,并于当日支付11万,2005年10月1日支付剩余的11万。合同第八条约定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第九条约定“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交房通知发出之日止,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以上的部分,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18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现2006年11月14日,开发商尚未交付房屋,我准备依据该条退房。请问能主张的权利有哪些:如1、可否退房?2、退还本金22万?3、据第九条计算逾期违约金、3、利息(如何计算)?
以上咨询盼律师能尽快给予解答,谢谢!
最佳回答
均可以主张,至于具体操作,可委托律师办理。
最新回答共有8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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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9:41安详的柚子
回复均可以主张,至于具体操作,可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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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9:41谨慎的小蘑菇
回复123均可主张,从180日开始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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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9:41拼搏的发箍
回复开发商已违约,你可带有关材料向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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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9:41坦率的小虾米
回复具体的操作律师比较专业,建议你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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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9:41爱撒娇的硬币
回复可以提出上述要求,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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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9:41幸福的指甲油
回复可以委托律师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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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9:41聪明的白昼
回复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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