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样的安例最高人民法院有无解释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同意转租,承包).
然后乙方将房屋转租给了丙方.
期间乙方欠甲方租金,法院判甲乙解除合同.(但丙方并不欠乙方租金).
甲方将房买给了丁方.(没有通知丙方的情况下)
现在丁方不承认丙方.
丙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丙方的权益谁来保护?
法院的解释为:甲乙的合同解除了,乙丙的合同也就不存在了.
最高人民法院有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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